午報訊(記者 邊 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目前已向社會公布,廣泛征求意見。昨天,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公室召開座談會,邀請有關專家、市人大機關各委室、政府有關委辦局、部分區縣人大有關人員在座談會上發表自己的意見和看法。物權法草案中第四十九條、六十八條、一百二十八條關于“合理補償”的問題,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問題。
法官看“合理補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法官薛峰在發表意見時提出,第六十八條規定征收、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其中,“合理補償”沒有確切的標準,在征收、征用實踐中,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往往受到損害。因此,建議規定國家的征收、征用必須根據獨立的中介機構作出的評估進行補償,征收、征用方與被征收、征用方應當簽訂補償協議。而草案第一百二十八條沒有明確受補償的主體,建議予以明確。
政府談“合理補償”
市政府法制辦有關負責人則提到,物權法草案多處提到征收、征用中的補償問題,有涉及所有權的,也有涉及用益物權的,雖然補償的原則是一樣的,那就是“合理補償”,但實際上補償的范圍、標準、考慮的因素等都是不同的,比如城市房屋中的拆遷補償和農村土地征收特別是涉及承包經營土地的征收的補償,不可能實行同樣的補償規則。
因此,建議物權法草案針對不同情況,就不同的補償原則作更具體一些的規定,這樣,地方在貫徹實施中更容易把握。
部門說“合理補償”
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在談到“合理補償”問題時表示,“合理補償”沒有確切的標準,在征收、征用的實踐中,往往會損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建議對“合理補償”規定出可供參照的指標體系,如土地征占中的最低保護價、最低生活保障線等,或者明確規定按照市場價格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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