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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大學生小李畢業后進入上海某軟件公司從事研發工作。前不久,小李出于個人發展的考慮,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對此,公司提出,按照雙方簽訂的《服務期協議》,小李在接受公司出資培訓后,應當為公司工作3年,否則應當支付違約金3萬元。小李請求公司先解除勞動關系,自己每月償還3000元直至還清。但公司堅持,小李如不清償完畢,就不同意解除勞動關系,更不會為小李辦理人事檔案移轉、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等退工手續。
職場貼士:注意頸肩部保暖,避免頭頸負重物,避免過度疲勞,坐車時不要打瞌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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