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地方法院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把舉證責任完全歸于原告———職工,而免除了被告———企業的舉證責任。這是把特殊的勞動爭議當做一般的民事糾紛來處理,即用簡單的民事法律來代替勞動法律的錯誤做法。這樣的審理是不平等、不公正的,損害了勞動者合法權益。
勞動爭議案件中的舉證責任,直接關系到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爭議有其特殊性,不屬于一般的民事糾紛。勞動爭議案件雖然不是行政案件,但與行政案件相似,并具有共同的特征。在一些勞動爭議案件中,是企業首先實施了處罰職工的紀律行為,職工不服而起訴才引起糾紛的。筆者認為,根據誰主張誰舉證、誰先主張誰先舉證的原則,審理時應該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企業首先舉證,并負主要舉證責任。因為既然企業認為職工存在違紀事實,決定對職工予以處罰,且具體處罰行為已經實施、生效,所以企業應舉證來證明自己具體行為的合法性。否則,就會形成企業首先推定職工違紀,然后再來尋找證據的邏輯錯誤。這恰恰證明了企業在處罰職工時根本就無證據可言,無事實可依。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企業與職工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明顯不平等,企業是主動處罰的強者,而職工是被動受罰的弱者。職工的出勤、勞動、違紀等行為均是由企業單方面記錄在案,并由企業單方面認定、存檔。職工無記錄權(即使私自記錄也屬無效),即不可能持有自己出勤、勞動、遵章守紀等行為的直接的書面證明。一旦企業領導人有意打擊報復、隨意處罰職工,職工則由于自身無權、被動、弱勢等特定條件限制,要舉證證明自己的清白是非常困難的,甚至于是不可能的。在雙方當事人的力量如此懸殊的特定情勢下,如果法院把舉證責任完全歸于職工,或者強求職工首先舉證和負主要舉證責任,無疑會更加袒護強者,苛求弱者。這就使得本來就處于被動和不利地位的職工雪上加霜,造成進一步的被動和不利,從而喪失了平等、公正的合法訴權。因此,法院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應該保護勞動者平等、公正的合法訴權,由被告———企業首先舉證,并負主要舉證責任。
職場貼士:《精粹》雜志的主編蘇珊·泰勒起草了大約40種復信格式,從退稿到答復捐贈請求,樣樣俱備。這些信都儲存在電腦中,可以隨時調出、復制,只要改動幾個關鍵的字詞就成了一份專門寫給某人的信件了。之后,泰勒常常會在信的結尾處加上一句親筆寫的問候語,以示親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