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享有工傷保險的權利
前不久,新的《工傷保險條例》正式公布。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即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均有依照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依照條例為本單位的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工傷保險費。
條例特別注明,凡條例中所稱的“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也就是說,“職工”將不再是國家正式工的專稱,而是泛指所有的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包括農民工在內的人員。條例特別強調“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都稱為“職工”,這是有所指的。其意思很明白,凡是在民營企業、個私企業務工的農民,都要作為“職工”來看待,今后都將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權利,這就為大批在民營和個私企業打工的民工建立起了一道維權機制。“職工”概念的這一泛化,無疑是社會文明的一種進步。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條例規定,以下7種形式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條例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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