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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7號)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1995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此進行了修正,規定以60日為限。因此,凡在1995年以后發生的勞動爭議,法定申訴期限按《勞動法》的規定執行;1995年以前發生的勞動爭議,法定申訴期限仍按《條例》的規定執行。除因不可抗拒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申請仲裁時效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外,屬于其他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訴,超過申訴時效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則依法一概不予受理。
職場貼士:不可以施恩的態度彌補上司的不足。秘書既要為領導排憂解難,又不可讓其失面子。有些秘書彌補了領導的一些缺失,則洋洋自得,優越感溢于言表,這是很不明智的。應時刻保持一顆謙虛的平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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