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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高某1999年7月畢業,同年9月進入杭州市某外商投資企業工作。2002年12月20日起病休,其中2002年12月休11天,2003年1月休31天,2003年5月休9天,2003年6月休30天,2003年7月休31天。2003年8月1日,高某前往公司上班,并找人事部門要求對其從2003年5月23日以來的住院費按規定予以報銷。結果,其收到公司以高某醫療期超過3個月為由解除與其勞動合同。
案例分析:
醫療期是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動部發[1994>479號)的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治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的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具體為: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病休累計時間計算。由此可見,高某的醫療期應當為3個月,其從2002年12月20日開始計算的醫療期應當在2002年12月20日到2003年6月20日這一期間累計計算,結果為71天。從2003年6月21日起,高某的醫療期應當重新計算。故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該企業尚不能與高某解除勞動合同。至于高某在醫療期間的醫療待遇應當按杭州市相關醫療保險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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