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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銀行理財產品騙局
近年來,理財詐騙案層出不窮,弄得投資理財市場人心惶惶,例如本文所舉的中信銀行又陷入了理財詐騙案。對此,大家要確立對金融風險和真假金融行為的辯識能力,自覺形成對高利誘惑的“免疫力”,降低上當受騙概率,確保投資資金風險最小化和利益最大化。
銀監會3月份出臺大力整治銀行理財業務的舉措之后媒體對此類事件的敏感點再次爆發,就在此時中信銀行理財詐騙案浮出水面,自然受到輿論特別關注。加上2012年,中信銀行凈利潤近乎零增長,且大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在行長朱小黃領導下的轉型之路也顯得異常艱難等負面輿情的累加下,企業聲譽嚴重受損。
收益高過銀行利率10倍的“理財產品”
2011年6月,家住河南鄭州的劉先生到中信銀行黃河路支行營業大廳辦理業務,該支行工作人員隨即向他推薦了一款“理財產品”,稱每天按1.3‰付息結算,三個月到期。當劉先生詢問項目資金的具體投放標的,以及為何會有如此高的收益率時,該支行副行長郭文雅告知他:這款產品為銀行發售的聯合理財項目,屆時銀行將把籌集的資金投向企業貸款、匯票等領域,并明確保證了該“理財項目”的安全性和高收益性。
隨后,在郭文雅的辦公室里,劉先生簽下了“理財合同”,并通過POS機支付了110萬元。
劉先生注意到,他所持有的“理財合同”上的公章并非中信銀行,而是一家名為“鄭州潤澤服裝有限公司”的企業,整個合同中也沒有出現“中信銀行”字樣。然而郭文雅及多位中信銀行黃河路支行的工作人員信誓旦旦的向他保證“銀行的項目絕對沒問題”,另外還提供了一家本地“投資公司”(實為擔保公司)的擔保書,出于對銀行工作人員的信任,劉先生最終打消了疑慮。
在隨后的幾個月里,劉先生投入的首期110萬元均能如期還本付息,在高收益率的誘惑下,劉先生加大了投資金額,先后共投入230萬元。
2011年11月8日,在約定的新一個還本付息日,劉先生未能按約收到本金及利息。當他向中信銀行黃河路支行工作人員詢問情況時,卻意外得知這款“理財產品”已無法兌付,而經辦的副行長郭文雅已經辭職。更讓劉先生意想不到的是,當他拿著理財合同去找中信銀行時,該行負責人卻告知他:這款產品不是中信銀行發售的理財產品,合同上并非中信銀行的公章,劉先生的損失與中信銀行沒有關系。
“我當時趕緊給郭文雅打電話,但是已經找不到她了”。劉先生回憶道。
記者獲悉,中信銀行鄭州黃河路支行涉事“理財產品”的主要發售期是在2011年6月至11月間,初步統計受害的銀行客戶有110多人,涉案金額數千萬元;2012年初,鄭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按“個人詐騙”對此事立案,并對主要涉案人員郭文雅進行了批捕。截止案發時,仍有4000萬元左右的客戶資金無法追回。
銀行買單還是個人行為?
郭文雅騙局并非個案。
近年來,隨著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大發展,一些銀行員工非法吸存、私售非銀行投資產品、非法集資案件頻頻被曝出。僅以中信銀行為例,短短兩年內,前有海南分行前職員鄧倩嫻以“過橋業務”詐騙公眾資金3.5億,后有溫州分行高某違規挪用客戶2000萬資金投向高利貸。
而事發后銀行的處理路徑也如出一轍:先開除或免職涉事員工,隨后對外宣稱“其個人行為與銀行沒有關系”銀行員工以銀行的名義進行的違規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損失,最后卻要投資者獨自咽下苦果。
銀行在其員工的這種“職務違規”或“職務犯罪”中究竟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記者就這一問題采訪了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劉俊海教授。
“銀行是否擔責關鍵要看違法的員工與銀行之間是否構成了表見代理的關系。”劉俊海教授告訴中國網財經記者。
劉俊海教授稱,如果員工得到了銀行的授權委托,在銀行授予的工作職責范圍之內從事銀行業務,其產生的權利義務及責任均應由銀行承擔。如果該員工沒有得到銀行進行某項業務的授權委托,客觀上他是沒有任職資格的,但按照合同法的表見代理制度,若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員工的違規或犯罪雖是個人行為,但能夠讓客戶或是受害者相信他就是代表銀行的,那么這就構成了表見代理,銀行就該承擔直接責任。
劉俊海教授同時指出,就目前頻頻發生的理財糾紛,商業銀行應該加強管理,并進行全面清理整頓。
“客戶被個別違法銀行員工欺騙,往往是基于對銀行的信任。出現問題后,如果銀行全部推到員工個人頭上,拒不承擔應有的管理責任,最終損害的是銀行在全社會的公信力。” 劉俊海教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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