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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P2P平臺監管細則全解讀:
一、網貸業務及機構定義
網絡借貸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直接借貸,即大眾所熟知的P2P個體網貸,屬于民間借貸范疇;
網絡借貸業務指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和出借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
網貸信息中介指依法設立、專門經營網貸業務的金融信息服務中介機構,其本質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二、十三項禁止
明確網貸機構不得從事十三項禁止性行為:
(一)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臺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向非實名制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
(八)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九)故意虛構、夸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一)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二)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三、實行分工協同監管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為中央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對網貸機構實施行為監管,包括制定統一的規范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機制,并負責網貸機構日常經營行為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網貸機構實施機構監管。
四、資金存管
《辦法》要求平臺對客戶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客戶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同時,要求網貸具體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
五、p2p整改
2017年12月,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各地P2P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下發了《關于做好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中對P2P網貸整改驗收階段做出了具體、詳細的部署,要求各地在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轄內主要P2P機構的備案登記工作、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其中對P2P平臺就明確提出了以下五項原則:
1、對于驗收合格的P2P平臺,予以備案登記,確保其能夠正常經營;
2、對于積極配合整改驗收工作但最終沒有通過的平臺,可根據其具體情況,或引導其逐步清退業務、退出市場,或整合相關部門及資源,采取市場化方式,進行并購重組;
3、對于嚴重不配合整改驗收工作,違法違規行為嚴重甚至已有經偵介入或已失聯的平臺,應由相關部門予以取締;
4、對于逃避整改驗收,暫停自身業務或不處于正常經營狀態的機構,需予以高度重視,此類機構恢復經營后也需酌情予以備案;
5、對于行業中業務余額較大、影響較大、跨區域經營的機構,由機構注冊地整治辦建立聯合核查機制,向機構業務發生地征求現相關意見。
值得注意的是,57號文明確指出,對于2016年8月24日后新設的P2P平臺,本次網貸整治期間原則上不予備案登記。而且《通知》中還明確了對于2016年8月24日后新設的P2P平臺,本次網貸整治期間原則上不予備案登記。
除此之外,《關于做好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中指出,除了限額、銀行存管、信息披露等這些規定,P2P網貸平臺必須要取得國家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三級認證(簡稱‘三級等保測評’)”。
P2P網絡借貸中介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網絡安全相關規定和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開展信息系統定級備案和等級測試,具有完善的防火墻、入侵檢測、數據加密以及災難恢復等網絡安全設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風險管理和科技審計有關制度,配置充足的資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術手段保障信息系統安全穩健運行,保護出借人與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如果沒有或者安全等級不達標的P2P網貸平臺,應提升安全防護和開發能力,確保系統能夠滿足保護客戶資金信息安全、防止黑客攻擊和系統中斷等信息科技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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