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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律師:
您好!
我工作的單位是一間設計公司,單位有一名網絡設計師,2008年2月14日與本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月工資2200元,2008年3月14日正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08年4月,該員工向本單位提出辭職申請,以路途遙遠及與同事之間的糾紛為由。2008年5月5日,本單位批準其離職,但該員工拒絕辦理離職交接手續,所以工資當時未發放。隨后,該員工以本單位克扣工資、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以及不支付加班工資為由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本單位支付其2008年4月1日至5月5日工資2300元、加班工資1800元、經濟補償金3300元、未簽訂勞動全同的雙倍工資4400元,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3000元。請問,依據法律的規定這名員工要求的上述費用哪些是我們應當支付的?(李偉)
李偉:
信已收悉!關于貴單位與該員工之間的勞動糾紛主要有幾個問題:經濟補償金應不應該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及加班工資應不應該支付;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問題。因為就本案而言,員工已經提供了勞動,支付工資是用人單位的義務,支付離職員工2008年4月1日至5月5日的工資是毫無疑問的。
社會保險費用繳納雖不屬勞動爭議仲裁受理的范疇,但依據法律的規定,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強制義務,所以貴單位在接到仲裁立案通知書后立即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正確的。
至于經濟補償金,貴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全同法》,員工主動申請辭職并不是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之一。即使該員工在仲裁申請書中以貴單位克扣工資、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要求支付,但在存在書面辭職申請的情況下,仲裁委員會是不會支持該員工的此項請求的。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全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以前與員工確立勞動關系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應依法支付雙倍工資。所以,貴單位應支付該員工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3月13日的雙倍工資。
勞動者在超出工作時間范圍加班的,用人單位應依法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貴單位因管理不規范而不能提供員工考勤時間表的,應依法承擔不能舉證的不利后果,所以如果貴單位無法提供考勤時間表,又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該員工未加班的,那么貴單位就將承擔支付員工周六加班費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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