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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1997)關于改派和放棄讀研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免試推薦和考取碩士、博士研究生的畢業生,在學校就業計劃上報后提出不再攻讀的,應回家庭所在地就業。
第四十條 在派遣過程中出現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改派的,按下列原則辦理:畢業生調整改派須在一年內辦理,逾期不再辦理有關調整改派手續。畢業生就業后的調整按在職人員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畢業生,由學校報地方主管畢業生調配部門批準,不再負責其就業。在其向學校繳納全部培養費和獎(助)學金后,由學校將其戶糧關系和檔案轉至家庭所在地,按社會待業人員處理:自派遣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不去就業單位報到的; 報到后,拒不服從安排或無理要求用人單位退回的; 其他違反畢業生就業規定的。
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2005) 關于退學學生的管理規定
第二十九條 退學的本專科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三、《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后調整辦法》(2003)關于改派的管理規定
第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高等學校畢業生可提出調整工作單位申請:(一)確屬專業不對口,學用不一致的;
(二)要求到基層單位或老、少、邊、窮地區工作的;
(三)要求到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科研項目及國家重點加強部門工作的;
(四)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原因的。
四、《有關高校畢業生就業相關問題的通知》(廣東省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2005)關于放棄讀研的相關規定
專插本已被錄取、獲免試推薦資格和已考取研究生的畢業生,在就業方案編制完成后提出不再讀的,應回生源地就業,不再簽發報到證。
五、結業生在未取得畢業資格前沒有派遣資格,不能打印相應學歷的報到證。取得畢業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可申請就業派遣,打印報到證,過期不能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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